1.看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彩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彩票论?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的只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特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
尽管“一元夺宝” 引用了中国福利彩票“老时时彩”的结果,通过一系列计算得到最终的幸运号码,看上去和彩票性质差不多。但某公司本身不具备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权,如果将“一元夺宝”认定为是一种发行彩票的行为,还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赌博论?
“一元夺宝”是否涉嫌网络赌博?我们先来看看整个活动的流程。
“一元夺宝”中,活动参与人须先花费人民币来兑换“夺宝币”,然后再通过“夺宝币”去兑换目标商品的抽奖码。每个商品按照价格分成若干份,每一份对应一个抽奖码,系统根据规则计算出1个幸运号码,持有该号码的用户就能直接获得商品。
“一元夺宝”实质上还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这种行为,就是我们认知上的“赌博”。虽然用的是夺宝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好像用户并没有直接拿金钱进行抽奖,但实质上用户想参加抽奖必须会花出真金白银,这和在赌场拿钱买塑料筹码差不多是一个道理。
在主观意识上,大家都能辨明这是变相参与赌博的玩法,深究起来,监管机构和法官能不理解?《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对这种“筹码”进行了定性,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是否构成赌博罪,还需要看其主观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表面上看,“一元夺宝”商品的价格都是市场价格,全体参与者的花费是等于最终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一元夺宝”不存在营利,“一元夺宝”里很多海购商品本身定价就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即使以“溢价”的方式发布这类商品我们也无法觉察;又或者,“一元夺宝”作为大客户在与商家商谈时获得了相应返利?等等不一而足。以上这些行为是否体现了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抽头渔利”,还有待商榷。
我们可以看到,在剥开“抽奖”这件外衣之后,“一元夺宝”这样的“购物方式”不仅具备了“赌博”的行为属性,还“可能”具有营利的目的,再加上隐晦的借助于受众广大的互联网平台,那么是否契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赌博罪的定义,各位看官可在内心做一衡量。
4.有奖销售论?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一元夺宝”存在偶然性因素,更接近抽奖式有奖销售,带有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意味。
我国法律规定,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假设“一元夺宝”平台真的是一种有奖销售,但仔细查看“一元夺宝”平台上的商品,受欢迎的手机、电脑、包包等物品,价格都是远远超过5000元的。所以,哪怕“一元夺宝”只是有奖销售行为,目前来看也是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